北化中国工业碳中和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北化中国工业碳中和研究院理事会”(以下简称为“理事会”),理事会英文名称为“The Council of BUCT Institute for Carbon-neutrality of Chinese Industries”,英文缩写为“CBICCI”。
第二条 理事会由北京化工大学发起成立,由政府相关机构、行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重点企业组成。北化中国工业碳中和研究院(以下简称为“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非法人实体单位,不设行政级别。
第三条 理事会宗旨: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和实现碳中和与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为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解决方案,发挥北京化工大学特色学科优势,集中社会各界优势资源,打造集科学研究、高端智库、学术交流、传播中国智慧于一体的低碳技术与碳资源管理国际化平台,推动研究院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理事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第五条 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条 理事会受北京化工大学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理事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理事会支持研究院开展如下目标的有关业务:
(一)科研基地:开展能源化工等过程工业碳中和的技术攻关和政策研究,承担高水平国际、国家级科研项目,形成高水平与具有影响力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
(二)行业智库:向政府提交有价值的政策建议报告;为行业、地方和企业绿色转型、实现碳中和提供解决方案;开展碳中和目标的进展评估,撰写并发布年度报告。
(三)交流平台:创办以“中国工业碳中和论坛”为旗舰项目的业界交流平台,集成专家观点,形成政策建议。
(四)传播渠道:向国际、国内推介我国能源化工等相关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实践经验,传播中国绿色低碳发展声音,提升我国在碳减排、碳中和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的授权代表组成,是研究院运行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
(一) 研究院发起单位北京化工大学;
(二)政府相关机构、行业协会、高校;
(三)相关科研机构、金融机构、重点企业;
(四)其他碳中和研究相关机构等。
第十一条 首届理事会的理事单位,由北京化工大学邀请。以后各届理事单位,由意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各1名;设立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设立秘书长1名。
第十三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
(二)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心本会工作,在研究院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由北京化工大学邀请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任。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理事单位意愿,理事长可以由北京化工大学邀请理事单位负责人轮值担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补充或修改本章程;
(二) 审议批准理事单位申请;
(三) 审议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决议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表决实行1人1票。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参会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理事长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的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 监督理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对研究院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可以代表理事长行使第二十二条所述职权。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工作,根据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 办理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三) 完成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支持研究院的业务开展,自觉维护研究院的声誉和利益。
第二十七条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由原单位重新派出人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由北京化工大学重新邀请产生。
第四章 研究院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研究院的运行负责人,由北京化工大学按照组织程序任命。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研究院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筹措方案;
(三) 组织落实共建协议中约定的工作任务;
(四) 组织提出重大仪器设备、办公等设备采购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专项资金使用建议方案;
(五) 组织科研项目的入驻筛选、评审和日常管理;
(六) 组织完成研究院承担的各项科研课题任务;
(七) 提出研究院基本管理制度草案、修订建议并组织实施;
(八)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可聘任常务副院长1名,副院长3-5名。
第三十条 研究院日常运营的重大决策实行院长办公会议事制度。院长办公会成员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研究院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对研究院业务开展进行学术指导和发展指导。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经费来源:
(一)北京化工大学在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方面提供的支持经费;
(二) 怀柔区政府对研究院提供的经费;
(三) 政府、研究机构及企业的研究项目资助;
(四) 理事单位提供的经费支持;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不向理事单位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研究院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经费接受北京化工大学财务处管理,不单独聘任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北京化工大学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北京化工大学管理制度,形成的资产归北京化工大学所有。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化工大学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应报北京化工大学同意。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终止前,需在北京化工大学人事、资产和财务等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3日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北京化工大学,自北京化工大学核准之日起生效。